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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律 律师、专利代理人

商标对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尤其是一些初创的较小型企业,成立之初,这些企业考虑最多的当然是要先在市场上立足,尽快占领市场。

因此,往往容易出现的现象是,很多这类企业的产品已经生产完毕进入上市阶段,这时候才意识到好像还有商标这么一回事,于是匆忙间临时抱佛脚想要注册商标,此时这些企业已经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好一点的情况是,拟注册的商标没有他人的在先申请,没有注册障碍;不好的情况则是,拟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存在注册障碍,如果继续提交申请,几乎必然会被商标局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些企业的产品上往往已经打上了拟注册的商标,企业要么修改产品上使用的商标,这意味着巨大的修改成本以及推迟产品上市的机会成本;要么仍然将产品上市,后续产生了商标侵权纠纷再行解决,这意味着产品销售存在侵权的隐患,无疑给自己的产品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因此,无论个人或企业,只要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主体,对于商标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尽早规划申请商标。那么,如何向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的申请呢?

本文笔者将从商标代理机构的角度介绍说明商标申请递交流程。

一、明确申请需求

对于委托申请商标的客户,代理人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客户自身对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甚至差别很大。有些客户对知识产权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并且自己有成熟的知识产权部门,例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有些客户对商标的了解程度就相对较少,如一些小型企业。

对于具有较多申请经验的客户,代理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相对轻松,这类客户一般明确知道自己的商标要注册的类别,甚至清楚在相应类别上要注册的具体商品/服务项目。代理人只需要在客户确定的申请信息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做一定的审查,将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告知客户,让客户自己最终决定即可。

对于相对欠缺申请经验的客户,代理人首先需要了解客户的商标样式。一般客户都会提供自己的商标图样,如果客户没有提供,代理人需要提醒客户提供。在得到客户提供的商标图样后,代理人需要对该商标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的法条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例如“中国**”这类商标就不能使用。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从字面上理解并未禁止注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法作为商标使用对一般申请人而言没有实际意义,代理人会直接建议客户放弃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该条规定,例如“耐磨”这样的商标就不能注册在像轮胎这类商品上。和第十条比较可以发现,本条规定的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不禁止使用,因此才会有第二款的“但书”,即经过使用如果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代理人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让客户最终做出决定。

但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最好还是建议客户放弃申请。

可以看到,上述两个法条均是从反面对不能获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进行的列举式规定。《商标法》同样也从正面规定了能够获得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是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但在实际申请工作中,由于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从而能够获得授权,最终的判断标准以商标局为准,从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代理人在这一阶段一般只从反面将客户商标明显不符合申请注册要求的情形告知并给出适当的建议,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经初步审查,对不存在明显不能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人需要根据客户想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其选定拟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并进一步在选定的拟注册商品/服务类别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

根据商标局的规定,每件商标在每个类别上注册的官方费用为600元,可以选择1至10个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自第11个开始,每增加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官费60元。

二、查询检索

在明确了客户的申请需求后,代理人需要向客户确认是否进行查询检索。

在商标申请中,查询检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检索的目的在于,通过事先网上检索,了解分析拟注册商标的注册前景,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注册障碍,从而指导后续注册工作,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我国商标局官方网站向公众开放了商标检索通道,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商标检索。由于其数据信息直接来源于商标局,因此检索结果最为准确可靠。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在检索到的商标信息中,需要重点关注那些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及虽还未获准注册但已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存在,这些商标将成为拟注册商标的注册障碍,增加拟注册商标后续被驳回的风险。

此外,检索出的信息中有时还会有一些申请后直接被驳回的商标。由于这部分商标本身和拟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在相对稳定的审查标准下,拟注册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这也是申请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

查询检索体现了代理人的价值,保证在递交申请前明确拟注册商标的注册前景,但由于商标局公布商标信息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检索不可能穷尽,并且最终审查标准以商标局为准,因此查询检索并不能绝对保证注册成功,但能较大程度提高注册成功率,已经是其价值所在。

三、递交申请

经过查询检索,没有发现明显注册障碍的商标,就可以进行递交工作。

目前代理机构常用的是网上电子申请,一般需要申请人准备如下材料:

1.商标申请委托书;

2.商标申请事项确认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商标图样。

上述文件1-3均需要PDF格式,大小不能超过2M,文件4则要求JP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200kb,像素大小要在400×400-1500×1500之间。

顺利完成递交之后,商标申请就告一段落,后续商标局会进行审核并下发各种相关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后会及时通知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只需要耐心等待。

综上所述,商标申请是一项相对专业化的工作,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体现在申请的各个环节中,能从很大程度上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

目前,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申请人自己递交商标申请,全国各地也陆续增加了许多受理商标申请的机构。相比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申请人自己递交固然可以省去代理费,但却无法准确有效确定商品/服务类别,无法进行专业的查询检索以明确注册前景。

在递交申请后,商标局后续下发的各项通知书都会邮寄到申请人递交时填写的地址,一旦出错就难以收到通知书,而且商标申请流程一般需要持续一两年,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一旦改变地址也可能无法收到通知书,导致申请不成功。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免去客户自己递交的上述烦恼,为客户大大提高商标注册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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