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艳 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人、总经理助理、英德机械外观部经理
日本在2011年修改专利法时,已将狭义的新颖性宽限期(下称“宽限期”)改为广义的宽限期,但仍是以申请日前的6个月为限。在适用上,只要首次公开符合条件,源于首次公开的再次公开并不导致宽限期的丧失。
近期,日本专利法关于宽限期的新的修订法案已经通过国会批准,并且此修订法案将于2018年6月9日生效。根据该修订法案,该宽限期将延长至12个月。
此外,该修订法案将适用于在2017年12月9日或之后作出的公开。因此,如果申请人在2017年12月9日公开了某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该申请人可以针对此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基于此修订法案使用12个月的宽限期,于2018年12月9日之前向日本专利局递交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对于PCT国际申请,其国际递交日将被认定为是日本递交日,因此,如一件PCT国际申请在其首次公开之后12个月内递交,亦可在日本适用此修改后的宽限期。
但是,对于在2017年12月9日之前的公开,改法之前的6个月宽限期依然适用。亦即,直至2018年6月8日,仍存在潜在的申请人从首次公开之日起在6个月之内在日本递交被公开的技术主题。
该制度无疑是对申请人有利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都仅仅是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的公开行为给予宽限,其专利申请日依然是以实际申请日为准的。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日本专利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