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钰洲 专利代理人
一、引言
专利中,权利的恢复是为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机会的救济程序。
二、规定
关于权利的恢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三、具体说明
1、权利恢复的要素
权利的恢复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权利丧失的恢复;第二种情况,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权利丧失的恢复。
从细则第六条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可知,构成权利恢复的要素包括恢复的理由、期限、费用、请求书、证明文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等。具体参见下表:
上面提及的“不可抗拒的事由”不仅包括例如地震、水灾、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战争、内乱、罢工等社会突发事件。通常,“不可抗拒的事由”不仅影响到单个专利,还可能对一定区域或范围内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产生巨大影响。这种情况与国外权利恢复中的“无法避免”、“邮政中断”的规定类似。
“其它正当理由”是指并非由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期限延误,例如,当事人生病住院、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收到有关文件等,事实上,目前对于“其他正当理由”并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应于国外以“非故意”或者“不可归责于自身”为恢复理由的适用底线,此处我国基本保持一致。
2、权利恢复的补正情形
与发明初审阶段的补正情况类似,当权利恢复的请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只缴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或只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恢复权利请求书中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与请求书中不一致;恢复权利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声明因丢失通知书而未能完成相应的补正;尚未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尚未答复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当事人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和实质审查费,但仍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恢复权利的手续存在其他形式缺陷或不符合其他规定。
另外,当事人进行补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权利不予恢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3、不适用权利恢复的情况
对于大多数情况,延误了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当事人都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权利恢复,这些情况例如包括: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造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指定期限内对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造成专利权被视为放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及滞纳金,造成专利权终止等。
然而,细则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即不能恢复的情况包括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的期限、专利权期限、侵权诉讼时效。
对于国际申请而言,如果该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该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并且不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4、权利恢复的特殊情况
1)未按期缴纳年费的权利恢复
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年费,可以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如果专利权人在滞纳期内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滞纳金,则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在发出终止通知书四个月内,专利权人应该启动恢复程序。如果专利权人在该四个月内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则专利局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恢复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如果申请人未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会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申请人应当在这四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如果未办理恢复手续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的决定,专利局会将该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四、结语
专利权利恢复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救济程序。了解权利恢复,有助于当事人挽回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为继续行驶权利保驾护航,体现了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