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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慧 专利代理人

一、前言

一般认为专利翻译的原则是“信”“达”“雅”,但实际上,做到忠于原文即“信”,并尽量体现原文内容即“达”,已经实属不易。本文根据审查意见中反馈出的不清楚的问题,总结在专利翻译时要注意的部分问题,力求减少因翻译导致的不清楚的问题,使客户更满意我们的翻译服务。

二、专利翻译要留意的问题及措施

2.1 “所述”位置不当导致的缺少引用基础的问题

【案例1】申请号:2015#####813.3、名称:“太阳能电池”。

审查员指出“在所述背面具有所述第1导电型区域”中的“所述第1导电型区域”缺少在先引用基础。

对于该案来讲,该“所述”其实是多余的,如果在翻译时能察觉该问题,直接删除最好。

还有一类“所述”问题则是申请人本来想用“所述”引用前面已经提及过的过程、步骤、结果等,但是从形式上看“所述”后的语句并没有记载。具体如,可能按日语原文直译后的句子是“对所述添加氧化铜而形成的溶液进行pH调节”,虽然在前的记载中的确有添加氧化铜来形成溶液的这样一个步骤,但是从形式上来讲,却没有“添加氧化铜而形成的溶液”的记载,这样的形式缺陷最好在翻译时通过调整“所述”的位置来克服缺陷,例如修改成“对添加所述氧化铜而形成的溶液进行pH调节”。

2.2 直译造成的词不达意

【案例2】申请号:2013#####728.0、名称:“一种活化剂”。

审查意见指出“将上述乙醇沉淀组分通液于作为载体填充了阴离子交换树脂的柱中”中的“通液”不是本领域的常用词语。

“通液”一词是代表性的可称作日文专利中的“专利技术术语”的用语,这类用语在普通技术专业词典中也没有收录,是申请人为了对发明进行概括和上位概念化而仅用于专利中的一类词语,中文往往不存在完全对应地技术术语,需要根据使用情况来细化其含义。如上述“通液”,其表达的意思是将某种液体通入某一装置、或使某种液体流入某一装置,但是在翻译时很难找到一个准确对应的技术术语,翻译人员担心换种表达方式造成与原文意思的出入,有时会使用日语原文。当然,出于责任问题,这样做可无可厚非,而且从实际来看,很多审查员也认为大致能懂。但是鉴于也有审查员会指出这样的用语不标准,而且授权后也有可能被无效请求人指出毛病,所以建议通过深入理解技术含义及与同事、申请人等沟通的方式等,运用翻译人的智慧和能力寻找合适的翻译方式来“达”到尽量体现原文内容的目的。

2.3 相近词的译成同一词引起混淆

【案例3】申请号:2013#####728.0、名称:“一种活化剂”。

审查意见指出“所述原料是来自甘蔗的提取物,所述提取物是,将甘蔗提取物......”表达的意思是用甘蔗提取物来制备来自甘蔗的提取物,逻辑显然不通。

该句的日语原文是“前記原料が、甘蔗由来のエキスであり、前記エキスが、甘蔗抽出物...”,从说明书可知该申请记载的“抽出物”是指对甘蔗进行初次加工得到的一次提取物,“エキス”(对应英文是extract)是指对一次提取物进行再次加工后的二次提炼物,可见造成不清楚的原因是在翻译过程中将“エキス”和“抽出物”这两个相近的词同时翻译成了“提取物”,而没有区分两者的技术含义造成的。因此,对于同一篇文章中遇到的近义词,最好是从技术上理解其本质含义的不同,将其准确译成不同的技术用语;如果找不到其区别之处,也没有关系,毕竟在翻译过程中要吃透技术内容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只要从字面上将其区分来了就可以。比如上述两个词可译成“浓缩物”和“提取物”,或者仅从字面上区分成“提炼物”和“提取物”。

2.4 用词不准导致的歧义

【案例4】申请号:2013#####763.6、名称:“显示装置”。

审查意见指出“突起部,设置在所述面板保持部件的与所述卡止孔对置的部分,插入并贯穿该卡止孔来进行卡止”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此处表示的是突起部的位置还是突起部的某一个部分的具体设置。也就是说划线部分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突起部设置在.....位置”是对突起部位置的限定,另一种是“突起部中的设置在......的部分”是对突起部中的某一个部分的限定。

阅读日文原文“前記パネル保持部材の前記係止孔に対向する部分に設けられ、該係止孔に挿通されて係止される突起部”可知,其日语原文单从句式结构及所用助词“に”就已明确表达了应该是第一种解释,虽然将原文的“部分”直接译成中文的“部分”来代指某一位置,本身也没有错,但是因翻译后,前后语句成分的次序发生了变化,加上词语本身具有多种意思,所以产生了歧义。

【案例5】申请号:2015#####403.2、名称:“铜粉”。

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剖面平均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剖面指的是哪个剖面,这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阅读该申请的说明书可知该权项要求保护的产品是铜粉构成的平板状的铜粒子,其厚度是1微米以下,可看作是一个铜薄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清楚用扫描电镜观察测量厚度时,将其平放于操作台,只要沿垂直于纸面方向,向下切,无论哪个方向,其厚度均是一样的。通过与审查员电话沟通,上述解释也得到了认可。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日语“断面”在绝大数翻译中均要译为“剖面”,但是对于该化学领域的申请而言译成“截面平均厚度”可能与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更贴切,可避免审查意见中的误解。

从上述【案例4】和【案例5】可见,翻译时要避免对关键词汇不假思索地一刀切式翻译,选词时要注意其与现有技术用语定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根据申请文件具体的技术内容选定最恰当的技术用语。因为中文本身就是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所以对译文尤其是语序发生变化的句子,要整体阅读,避免产生歧义的表达方式。

2.5 缺少主语导致不清楚

【案例6】申请号:2015#####272.2、名称:“镍膏”。

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中“通过卡尔费休法测定的水分率小于1质量%”的用语缺乏主语,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粘度是表征镍膏的还是树脂的或是其它的参数。

的确,因为在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已记载了“一种镍膏,其特征在于,其至少含有镍粉、分散转移促进剂、有机溶剂和粘合剂树脂”,镍膏和树脂都有可能以水分率作为表征参数,因此审查意见不无道理。其实该句子的日语原文已经从语法结构上已经明确了水分率的主语是镍膏,但是翻译后,因中文缺少类似于日语的“は、が、を”等提示名词在句子中的成分、表达名词与后续动词或名词之间的关系的助词等,所以造成了译文中缺少主语的不清楚的问题。

补入主语相当于对技术特征做了进一步限定,要特别小心,一般建议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不要将缺少的句子成分加进去,理由是如果没加,待审查员指出后也可以修改,但是添加的话却要承担万一修改错误的法律责任。如果十分有把握时,建议先跟申请人汇报后再补入,从而减少申请人OA答辩的次数。

三、总结

在翻译完成后,可通过多次阅读的方式,从权利要求的字面语义、语法结构、形式上来判定是否有引用缺陷、语义不明等不清楚的问题。有些是翻译人可以直接调整译文语句就可避免的,有些是需要向申请人汇报并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进行修改的,有些是自己不能把握而需要留给审查员来定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严防好心办坏事,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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